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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07月30日 星期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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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检察公益诉讼制度,当好公共利益守护者

  黄馨仪

  检察公益诉讼制度是检察机关代表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提起诉讼的法律制度,核心是通过司法手段保护不特定多数人的共同利益。简单说,就是检察院发现有人损害大家共同的利益(比如环境污染、食品安全问题),可以站出来替老百姓“打官司”。检察公益诉讼制度是习近平法治思想在公益保护领域的原创性成果,从当前的制度实践看,其效能最大化关键已从“能否诉讼”转向“如何高质效治理”。当前,制约公益诉讼制度潜力发挥的是线索发现、调查核实、整改执行等环节存在实践梗阻。畅通梗阻,必须立足于国家治理体系现代化的宏观视野,构建“法治引领、权责清晰、协同高效、闭环运行”的实施机制。

  构建全维感知、高效联动的线索发现机制,破解线索来源窄、发现不及时、排查不全面难题。线索是公益诉讼的源头活水。必须重构线索发现体系,建立全域覆盖、智能驱动、社会参与的主动治理型信息网络,实现从被动等案到主动筛案、智能预警的根本转变。一是打通数据壁垒,构建全域信息汇聚中枢。信息孤岛是首要梗阻。协同治理的基石,在于推动检察机关建设法律监督数据平台,与行政执法部门日常监管、监测预警系统实现制度化、标准化、实时化的数据共享与业务协同。应超越个案沟通,建立稳定权威的数据交换机制,归集生态环境监测、市场监管抽检、自然资源遥感、安全生产隐患等多源数据,通过数据碰撞与智能分析,将行政前端已捕捉但处置不足的风险信号,自动转化为公益诉讼监督线索,推动监督从事后追惩向事中干预、事前预警前移。二是拓宽参与渠道,构建社会共治立体网络。构建多层次、制度化的社会参与网络,在基层治理单元设立公益诉讼联络点;通过立法或规范性文件,明确与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社会组织、新闻媒体及“益心为公”志愿者的线索移送、反馈与激励机制。以政府主导、检察牵头、部门协同、社会参与模式,将分散社会监督能量转化为稳定司法监督资源。三是强化技术赋能,打造智能研判智慧大脑。合规运用大数据建模、人工智能算法、卫星遥感、物联网感知等现代科技。例如,构建融合能源消耗、物流、排污、信用数据的多维风险画像模型,实现环境违法、食药安全风险智能评估预警;利用时空序列卫星影像,自动识别非法用地、森林破坏变化轨迹。技术赋能推动线索研判从人力密集型经验判断,向数据密集型智能感知跃迁。

  探索专业支撑、聚力攻坚的调查核实模式,破解调查取证难、部门协同弱、专业能力不足难题。调查核实是公益诉讼案件的核心环节。公益损害案件常涉环境科学、工程建筑、法务会计等专业领域,办案机关面临专业壁垒高、调查手段有限、跨部门协同难的困境。应革新调查模式,构建开放、专业、权威且保障有力的聚力攻坚体系。一是以制度刚性筑牢协同履职法律基础。尽快出台《检察公益诉讼法》,明确行政机关、有关组织和个人依法配合的义务,主要是及时全面提供文件、数据、专业意见,为现场勘验、检查指派专业人员提供协助,对无正当理由拒绝或提供虚假信息的情形明确法律后果。将调查权从软性协商夯实为具有法律强制力的刚性监督职权。二是借外脑智慧弥补专业结构性短板。面对非法律专业问题,建立制度化知识借入通道。健全公益诉讼专家咨询委员会、特邀检察官助理、技术调查官制度,从高校、科研院所、专业机构选聘权威专家。通过规范委托鉴定、专家论证、出具咨询意见书等方式,将科学专业判断无缝融入司法认知。三是靠科技装备突破传统取证时空局限。调查要应用无人机、快速检测设备、卫星遥感、区块链存证等科技:无人机航拍与多期卫星影像,为隐蔽排污、非法采矿等现场提供客观动态证据链;便携式现场检测设备快速初筛污染物成分,为判断侵害性质与紧急程度提供关键依据;区块链存证确保数据不可篡改,提升证据可信度与采信率。

  健全刚性约束、闭环管理的整改执行体系,破解整改不到位、执行打折扣、问题反复出现难题。公益诉讼的终极价值在于“治”。应构建权责清晰、全程监督、源头治理的整改执行闭环,推动公益诉讼价值从个案校正向系统治理跃升。一是构建“清单+督办+考核”刚性责任传导链条。对每起案件实行问题、责任、整改、销号清单动态闭环管理;将检察建议回复采纳率、实际整改率及长效保持情况,纳入地方党委政府法治建设考核、高质量发展综合绩效考核评价体系。二是实施“多元评估+常态回头”全过程监督闭环。构建立体化客观评价整改成效体系:由检察机关主导,结合被监督单位报告、第三方专业机构独立评估、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视察、公开听证公众评议,形成多元验收机制。建立常态化回头看与跟踪监测机制,定期复查评估。实行整改启动、实施、验收、巩固全过程监督,防止问题反弹。三是推动司法建议向治理方案价值跃迁。个案办结后,剖析共性问题与制度成因,形成高质效检察建议或专题调研报告,呈报同级党委、人大、政府,送达行业主管部门。通过提出完善法规政策、修订技术标准、优化监管机制、强化源头预防等治本之策,推动行业专项整治、完善地方性立法、创新监管工具,实现从微观校正正义到宏观制度建构升华,深度融入国家治理体系。

  (作者单位:湖南师范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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