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立美
近日,人社部印发《企业实施竞业限制合规指引》,给企业实施竞业限制“立规矩”。文件明确,属于行业内一般常识或者行业惯例,可以从公开渠道获得的商业信息,不属于商业秘密。劳动者仅掌握行业通用的专业知识和技能,工作中接触到的仅为企业一般经营信息,不属于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
近年来,一些企业滥用竞业限制,任意扩大竞业限制人员范围,甚至“全员覆盖”,保洁、保安、厨师也被竞业限制,有的企业随意限制劳动者离职后的就业范围,还有的企业约定低补偿金、高违约金等“霸王条款”。竞业限制俨然异化成劳动者的“枷锁”,让普通劳动者陷入难以再就业的窘境,严重损害了劳动者就业择业权,影响其职业发展,阻碍了人才的合理流动,在某种程度上妨碍了社会经济的良性发展。因竞业协议引发的劳动争议案件也越来越多,大大增加了司法负担。
竞业限制变成“禁业”限制,除了企业利用强势地位制定不合理竞业限制协议外,也与竞业限制的规则和适用条件不完善有关。现在,人社部印发《企业实施竞业限制合规指引》,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印发的《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自今年9月1日起施行,二者相互配合,给企业实施竞业限制“立规矩”,严格限定被实施竞业限制的人员的适用范围、期限,明确竞业限制经济补偿金支付“参考标准”和违约金上限标准,提升了竞业限制成本。这不是要削弱企业保护商业秘密与知识产权的权利,而是要平衡企业正当利益和劳动者权益保护,实现竞业限制精准保护、合理限制的制度初衷。
我们期待广大企业尽快对照最新文件和相关司法解释,结合企业实际情况,修改与员工签订的竞业限制条款,合理约定竞业限制的相关权利和义务。企业在妥善保护自身商业秘密与知识产权的同时,应切实保障好劳动者的合法权益,防止把竞业限制当成“防人跳槽”的枷锁。
(作者系自由撰稿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