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务人刘学军(身份证号码:4301051962100*****)在我行的两笔信用贷款发放于2013年10月11日,贷款期限为36个月,贷款本金分别为9.2万和9.4万。截至目前,债务人未如期归还其在我行的两笔信用贷款本金及利息,已构成违约,两笔信用贷款本息合计分别为170915.86元和146353.26元(此后的利息、罚息按约定计算至实际清偿日止)。现我行依法对债务人刘学军进行催收,请债务人自公告之日起15日内自觉履行还款义务,否则我行将按有关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处理。联系电话:0731-84487314 特此公告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伍家岭支行
2025年8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