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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08月01日 星期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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绥宁一担保人拒执判决获刑一年

  湖南日报7月31日讯(通讯员 陈新梅)近日,绥宁县人民法院依法以拒不执行判决罪,判处被执行人沈某某有期徒刑一年,有力打击了规避执行行为。

  2017年,侯某某因投资采矿向张某借款100万元,沈某某为该笔债务提供担保。借款逾期后,张某向绥宁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依法判决侯某某偿还张某借款本息,沈某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判决生效后,侯某某与沈某某均未履行还款义务。2019年,张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2024年,沈某某在收到法院送达的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后,仍将其持有的贵州某矿业有限公司股份以705万元转让给他人。沈某某在收到部分转让款120万元后,既未按规定向法院申报此笔财产变动情况,亦未将该款项用于履行法院生效判决确定的还款义务。

  绥宁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沈某某在明显具备执行能力的情况下,拒不执行法院生效判决,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罪。综合考量其犯罪事实及悔罪表现,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提醒:自觉履行生效裁判文书确定的义务是法定义务。被执行人应主动履行、配合执行工作并如实申报财产状况。凡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将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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