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鑫权户:
长沙县自然资源局于2023年4月17日作出《限期腾地决定书》(长县自然资腾字〔2023〕2号),该决定书限你户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征地拆迁安置事务中心[现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土地储备中心(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征地拆迁安置事务中心)]办理有关手续,并腾出其房屋所占土地。2024年3月22日催告后,你户仍未履行该行政决定。2024年4月9日,本机关申请强制执行《限期腾地决定书》(长县自然资腾字〔2023〕2号)。2024年4月15日,长沙县人民法院裁定准予强制执行,并由本机关组织实施。
自本公告发布起,限你户3日内自行拆除位于长沙县梨街道龙华村新塘坡组附242号的房屋及附属设施,并腾出土地。逾期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据长沙县人民法院(2024)湘0121行审33号行政裁定书实施强制执行。特此告知
长沙县自然资源局
2024年8月2日